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吸戒毒第十五条已修改戒毒出所或者限期戒毒期满的人员所在单位、亲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帮助、教育和监督工作,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