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戒毒出所或者限期戒毒期满的人员所在单位、亲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帮助、教育和监督工作,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