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吸戒毒第十四条已修改戒毒人员被解除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或者限期戒毒期满后,应当每半年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进行尿样检测。连续3年尿样检测正常的,停止尿样检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