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戒毒人员被解除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或者限期戒毒期满后,应当每半年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进行尿样检测。连续3年尿样检测正常的,停止尿样检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