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十四周岁以下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其他不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对前款所列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向其本人或其家属或其监护人发出限期戒毒通知书,并由其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