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其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戒毒人员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戒毒所编制预算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一)戒毒人员为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取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的;

(二)戒毒人员为农村居民,家庭经济困难,取得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