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戒毒或者责令限期戒毒。

对经强制戒毒或者责令限期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送劳动教养场所强制戒毒。

家庭应当督促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强制戒毒所戒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