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资助;(二)社会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