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慰问;(二)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三)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近亲属的抚恤;(四)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五)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六)依法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抚恤、补助、救助,国家和本省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