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