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依照本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