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八条有效需要由上一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