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二十条有效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是,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