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二章 定点单位第九条有效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并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证书。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指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