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二章 定点单位第八条有效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且掌握相关价格信息,其经营、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具有一定代表性;(二)具备价格信息收集和传送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