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制度。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