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急监测:(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一次性变动超过规定幅度;(二)供求失衡,出现争购、抢购重要商品现象;(三)因流言传播导致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四)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重大异常波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监测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综合分析,形成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