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二章 定点单位第十一条有效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或者调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应当自指定或者调整之日起七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