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二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公布公告、法规文本和有关资料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