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