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章予以具体规定的事项;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市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 需要,可以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未提请制定市地方性法规的,该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自行失效。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