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报请批准法规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部分以及个别文字等作适当修改。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