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市地方性法规连同公告,应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渭南人大网、渭南市人民政府网以及《渭南日报》上刊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法规解释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