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