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我市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突出地方特色,一般不得与上位法已有规范内容相重复。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