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根据下列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