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医药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蒙医药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