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