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