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矫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学习,接受矫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在学校不能继续学习,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入工读学校学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开展特殊教育。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