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矫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工读学校,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特殊教育,矫正其行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读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工读学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