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矫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还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加强法制教育,开展矫治工作,并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工读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中小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