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使用等情况;(二)评估依据和方法;(三)评估结果;(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