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