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本单位、本居住区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和动员;

(二)按期报送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公民人数;

(三)按照献血任务,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献血公民接受体检,参加献血,完成组织献血任务;

(四)做好本单位、本居住区公民献血、用血的有关管理工作。

驻津部队的献血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驻津部队依据《献血法》提出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