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财政、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