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和拒绝参加献血的公民,不能被授予与精神文明有关的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