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做好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