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做好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