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