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血站、医疗机构违反《献血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献血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收缴依照本条例发给的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