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血站、医疗机构违反《献血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献血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收缴依照本条例发给的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