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和献血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