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不执行凭证用血制度或者在执行时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