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范,确保采血安全和血液质量:
(一)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者认可的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二)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
(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四)对采集的血液,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测试剂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五)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其外包装上必须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示项目;
(六)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