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