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第十八条有效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