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第十七条有效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置采血点或者配置流动采血车,方便公民献血。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改善技术和设备条件,依法做好对献血者、用血者和医疗机构的有关业务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血站的采供血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