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第十六条有效本市统一规划血站,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采供血业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