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鼓励亲友、同事和其他公民之间定向互助、援助献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