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第十一条有效公民有工作或者就学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组织献血。公民无工作或者就学单位的,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公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