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献血者,由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献血者有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两日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原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