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第十三条有效对献血者,由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献血者有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两日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原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