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定期进行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按照信访事项处理原则责令有关机关限期解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