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进行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按照信访事项处理原则责令有关机关限期解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