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