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