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合议组。听证合议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听证主持人;(二)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三)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听证合议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